7月3日,記者從商務部官網(wǎng)獲悉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對鎵、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根據(jù)《公告》,實施出口管制涉及鎵相關物項有:金屬鎵(單質(zhì))、氮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氧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磷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等形態(tài))、砷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銦鎵砷、硒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銻化鎵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單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。
涉及鍺相關物項有:金屬鍺(單質(zhì),包括但不限于晶體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區(qū)熔鍺錠、磷鍺鋅(包括但不限于晶體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態(tài))、鍺外延生長襯底、二氧化鍺、四氯化鍺。
《公告》指出,出口經(jīng)營者應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(xù),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,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,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,并在法定時限內(nèi)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。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,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。經(jīng)審查準予許可的,由商務部頒發(fā)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。出口經(jīng)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的規(guī)定辦理海關手續(xù),并接受海關監(jiān)管。海關憑商務部簽發(fā)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(xù)。
根據(jù)《公告》,出口經(jīng)營者未經(jīng)許可出口、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,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罰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